X+X的能源模块则是为安全设计,能源模块本身并未占用两侧的模块位,但同时能源模块的线路复杂程度也导致外面的模块自行换装的难度会提高很多,因此官方建议用户自选功能配成2+X整体模块。
H1米沙勒在全模块填充后,机库的容量大幅缩水,将比H0米沙勒减少40%可用容量。不过潘文现在并不太在乎机库的大小,他是个体户,手头又有超限机甲这种小体量重火力的东西,没钱也没必要为这些大家伙的机库购置全战力武备,机库一般只是充当战利品存放仓库而已。
H1米沙勒搭载四门双模块阳电子主炮后,主炮数量会达到惊人的十座,其中有两座是双联装的,也就是总共有12门主炮!假如也进行智能主机自动化改装,潘文就可以在不付出太多维持费的前提下,大幅强化舰队火力,持久战阶段舰队相当于多了两艘黄金号。
当然,与猎枪号当初积分购买时换算成星币超过四万一样,H1米沙勒这样的重火力主战型会更贵一些,这艘体量比黄金号大20%的船,在包含了四套主炮模块、一套重点护盾×2+额外能源模组后,谈判团队咨询时的报价是十九万八千星币,据说该价格还是打过折扣的了。空出来的两个模块潘文也没有浪费,届时会以赠送的方式将这两个模块做战机/机甲专用机库的匹配改造。
潘文整个舰队都没有专门的战机/机甲机库,毕竟大机库能兼容小功能,反过来把机库弄成十几二十米一层,大的就收纳不了了。但战机机甲的专用机库也并非一无是处,这东西能省掉一些大机库发射机甲/战机时的环节,缩短投放反应时间,同时维护时也更方便,不需要太多大号设备配合。
按最新收到的进度表看,如果黑屋的最终报价能降低到十六万左右,他的筹钱效率也能稳住,拿到H1米沙勒也是三个月后的事情,着急也没太多用。
撇开钱与舰队本身的事,在平静的三个月里,潘文主要在做的事情就是推动McosX推进器的完善了。
他和D21开发公司的股东们反馈回的推进器相关数据很全面,然而凭借D21开发公司本身的研发力量,想让McosX完全符合现代战争的要求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暂时只能为其开发民用市场。潘文知道McosX是哪来的,甚至猜的到是个残缺产品,所以也知道这玩意被丢到第二世界来一定要进行全面改进,才有可能最终在真实世界里达到实用标准。
为此,通过往来于MR243与MR251的通讯船联系过数次后,潘文取得了股东会的授权,将McosX拿出来作为本次与404厂、泰坦重工谈判的筹码,但目的不是为他自己买船做抵押款,而是要借助两厂的研发力量,同时共享后续型号的专利权。
这件事办成很容易,实际上关于McosX的谈判进度已经就要完成。
McosX作为第二世界中全新类型的推进器型号,也已经表现出足够多的优点,404厂与泰坦重工等于无需支付任何前期研究、制造、测试就拿到了一款很有钱途且已经实现民用需求的推进器。他们只要投入微乎其微的研发力量,做出任何小改进让其成为新型号,就已经实现了潘文方的初步要求能够共享专利。
而对于D21开发公司的其他股东而言,就算白送专利共享权给两家大厂他们也是愿意的,因为两家并不是只有军工系产品,同样也生产民用舰,一旦McosX被用到两家的民用船上,D21开发公司立刻就成了无需专利费的低成本配套厂商。至于潜在客户会转投两家大厂,反而不是大问题,D21开发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能源燃料,生产力就算再扩大几倍,也只能为附近两三个星系提供民用舰船的制造,而两家大厂的产品遍布数十个星系,如果把McosX普及开,光是大修换装的需求就已经超过D21开发公司自身能接触到的订单量。
此时McosX谈判的重点全集中在两点——投产后两家大厂的研发再投入力度,和“后续型号”包含的范围。
说起来这个谈判让早早注册了McosX专利权的D21公司占尽优势,McosX是全新概念推进器,专利注册时并不存在其他同类产品,所以描述的包含范围就变得非常广,按专利书上所写,“无燃料消耗,推力不弱于同体积等离子推进器的新概念磁动力推进器。”
想要避开后续型号的概念,要么增加燃料变成复合推进模式,要么就故意做的比等离子推进器推力低。前者会增大材料耐热等特征要求,同时增加成本,并因复杂度提高增加产品体积;后者更不用说,两种避开后续型号的方式都会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这绝不是商人该做的事情。哦!还有个办法,等D21开发公司破产专利自动失效!
商场如战场,后续的技术都要免费给别人,自然会让谈判转入不顺,但在某些方面,D21开发公司则做出了让步,如果McosX的后续开发进度能保持行业优势,D21公司将不会再授权其他公司参与McosX系列开发,同时D21开发公司旗下管理的船厂对外发货的报价也一定会高于两厂。
没有学习过商业手段的人眼里或许没什么了不起,然而D21开发公司是此时唯一占有McosX专利权的合法公司,因此它的授权会获得星际法庭保护,就算后续有其他公司通过什么渠道获取类似专利,打起官司来先拥有专利的也会受到偏袒。如果不再授权其他公司参与后续开发,就等于是由两厂共占利润并获得了法律优势。相比独占,两厂共占不但能规避掉某些地区的反垄断法,同时D21不参与价格竞争,让拥有长期合作历史的两厂也很容易在单一产品上实现实际垄断的利润。
相比垄断行业产生的利润,后续可能出现的仿造品、山寨品则不在谈判考虑中,真正具有优势的产品被模仿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而两厂的规模也让他们有足够的自信,在占据先手时一直与对手们保持产品代差。